第一百七十八章 第三精神病康复中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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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潘亮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亮,于年月日时许,尾随下班回家的至村的巷,将拖至路东玉米地内,致昏后强奸。尔后,又将勒颈致死。
被告人潘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亮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亮于年月日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至村的巷,潘亮故意用自行车将步行的别倒,拖至,用拳猛击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麻绳猛勒的颈部,致窒息死亡。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潘亮抓获后潘亮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潘亮对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潘亮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母、证人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系潘亮强奸后杀死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亮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被告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经查,有被告人潘亮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足以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属实。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其中一饶判决书,上面盖着红色的公章,而在最下面的空白处,写着两行大字。
“特批送入康复中心用于一切治疗和研究。”
这些所有密密麻麻的判决书最下面都有这一行字,足以证实这里所有的病人都是因为犯了死罪才被送到这里的。
徐珊继续往后翻,完全忘记了外面的医生是否会来抓人,走廊上的怪物会不会出现,她开始对照墙上的字迹寻找这件病房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