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PART IV-67
作品:《 媒戒之未曾深爱已无情》一秒记住【3q中文网 Www。3qdu。com】,精彩小说无弹窗免费阅读!
老刘并没有回避,坦然接住我问询的眼神,胖胖的脸咧嘴笑了笑:“看看,咱们罗老师又动情了。平静一下,平静一下。”然后他用目光扫了一下在场的所有人,正色说到:
“我觉得今天的讨论,很有意义。罗申老师提出这个问题,不可否认,多少是有些站在为凌晞的朋友角度,但更多还是做为一个善良的普通人,心疼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尤其这个人多少还跟自己有些较为亲近的关系,不想在这个时候在人家的伤口上继续撒盐,这是出自人之常情,也是站在人性悲悯的角度,但大家都想问,想知道这个事情,是站在公众的角度,其实也是出自人之常情,明星八卦,奇闻轶事,人人都想知道,也是人性的本能,其实也无可厚非,只是大家各自动情的立场不一样罢了。
但我们是谁?我们不只是艺人凌晞的朋友,也不只是想围着吃瓜的普罗大众,我们是媒体记者,我们是要站在公众事件当场,站在事件中间不怀任何立场的人,还记得周刊刚成立的时候,我就跟大家分享过一个我的观点,媒体记者要做一个无情人,不是说让大家无情无义,而是要在公共事件面前,放弃个人立场和情感,才能客观真实地去观察整个事件的全貌,尽量不偏不倚尽量客观真实的去还原事件的原貌。我们没有拒绝客观报导公共事件的权利,反之,别人也没有拒绝我们客观报导公共事件的权利。
那么今天大家争论的首要核心,其实我们之前也不止一次争论过,也是我们整个行业都经常争论的问题,就是公众人物的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它们之间的界线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其实至今也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至少我国的法律上也一直没有明确过这个界线,也有一个原因是在于,对于公众人物来讲,他们自己对于个人隐私权需要隐到哪个地步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总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尤其是对于演艺明星来讲,更是这样,因为相当一部分的演艺明星是需要靠曝光自己的各种隐私来引起社会关注并由此提高自己的社会认知度的,这个社会认知度往往能转化成商业影响力从而使他们获利,也有一部分演艺明星虽然不屑于此,但如果某些隐私权的牺牲确实能为他们带来商业利益,他们往往也会采取默许和忍让的态度,当然也有一部分,他们并不认同自己是娱乐明星,而是把自己定位成艺术家或者艺术工作者,他们绝不接受拿自己的个人隐私来获利,也会坚决抵制对自己隐私权的侵犯,只是,这个算不算娱乐明星,往往也不由他们说了算,因为大众总是会把所有因为从事表演工作而成名的人都称为娱乐明星,会认为所有名人的成名都是靠娱乐圈那一套,都是通过大众的关注实现才能获利的,当然这个话也不是全无道理,因此,只要一个人成名了,大众似乎就获得了可以公然窥探其隐私的权利。我们做媒体的,说实话,也是靠大众的关注来获利的,我们的首要任务,就包括满足大众的关注。只是能满足多少,能满足什么,这既是我们的能力,也是我们的选择,就好像什么隐私可以让大众知道,明星们也在选择,尽管他们未必总有这个选择权。
那么怎么来判断明星的哪些隐私可以被曝光而哪些不可以呢?我这里分享一下我认为的标准,只是跟大家探讨,并不是定则哈,我是觉得:
第一,明星这些隐私行为是否有损于他的公共影响和身份使命,就像刚才罗申讲的,违法犯罪的,那自然没得说,必须给予曝光,在公共场所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必须予以曝光,因为公众人物有公开的社会示范作用,譬如说作为禁烟大使的严希在公共场所抽烟,那自然是要给予曝光警示的;
第二,明星的这些个人隐私有可能会产生社会性危害,明星在从事社会性活动时却刻意隐瞒,譬如一个患有传染病的明星,传染病是他的隐私,我们不该曝光,但如果他非要隐瞒病情出席公共活动,那这就不仅是他个人的事情了,我们必须予以曝光并尽力阻止;
那么除此之外,公众人物不在公开场合进行的,纯属个人私自环境中的行为和状态,包括他们的婚恋交往,生老病死,个人习惯癖好等等,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否则媒体是不可以主动曝光的。
我们举个例子,譬如过去说到香港某明星私下组织女艺人出国卖淫的事情,还有明星吸毒贩毒,以及两个男歌手在酒吧门口打架的事情,这些媒体都有权曝光。但是,我们再举个例子,像刘嘉玲被绑架事件,绑架这个事情本身就是公共事件,媒体是可以曝光的,但在绑架当中刘嘉玲被拍的裸照就纯属于刘嘉玲的个人隐私了,还有TWINS组合在后台换衣服被偷拍,媒体都无权曝光,因为这是人家私下里你情我愿可以不用让人知道的事情,除非这当中涉及诱骗有人提告,那又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了,所以后来刘嘉玲事件TWINS事件后香港演艺圈会集体出来抗议,就是因为,这就严重地侵犯了艺人的个人隐私权。
像冯林跟田恬和凌晞的事情,如果仅仅只是限于他们三人之间,我个人认为,除非田恬和凌晞主动公开出面指控冯林性侵她们,否则也只是他们自己你情我愿的私事,媒体并无权曝光,当然,后来是因为更多女性演员出来指控了冯林,这个事情才演变成影响了行业公平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媒体曝光就无可厚非了。
所以关于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是不是能曝光,我个人的原则是,如果公众人物可以保障他的这些私人隐私行为状态完全不与公众发生关系,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我们就没有权利去主动报导人家的这些行为和状态,主动的曝光都可能涉及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当然,他们主动选择曝光甚至故意曝光的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凌晞和田恬的这个事情的另一个争议点,我是觉得,在于它到底是属于公共事件范畴还是个人隐私范畴。
本来,虽然她俩都是公众人物,但她们两个私下里有什么恩怨,什么爱恨情仇的,确实都是她们的私事,我们确实无权主动曝光,只是,田恬跳楼这个事情发生在公共场所,它就已经成了公众事件,只要是公共事件,它必然就会产生公共影响和公共舆论判断,虽然对于田恬的死,警方已经给出了一个定论,与凌晞无关,但我们现在也都应该明白,在当今社会,并非只有警方才可以定你有罪没罪的,舆论的判罚往往比警方的判罚更为可怕,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凌晞,她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的,在大众当中的个人评价已经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左右到大众对她人品道德的新的判断,这也势必会影响到她个人的行业形象及商业影响力评估,你们也看到,网上有一个调查,谁该对田恬的死负责,在田恬,凌晞,冯严、冯林这几个选项中,凌晞的得票最高,这实际上已经等于大众在给凌晞宣判了,如果她不做任何解释,就等于默认了,那么这个宣判的影响是会一直带到她今后的每一步发展当中的,毕竟,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网友们最爱干的一件事,就是刨坟。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个地步,如果她还想继续在这个行业发展,她必须发出足够有力的声音,不至让这个宣判真的成为盖棺定论,这才是真正对她有积极意义的事情。”
不得不说,老刘说的这些,其实也正是我这些天就一直在琢磨的事情,前两天我跟璟其实也正说到过这些,听他又这么鞭辟入里地讲出来,我也就更觉得,凌晞此时的公开发声,势在必行,只是,老刘又说了:
“作为媒体人,传统媒体人,我觉得,不管整个时代,整个行业发展成什么样子了,我们这些传统媒体人,还是要尽我们所能的去传递一些正面的,积极的价值,我们还是有选择权的,譬如,选择做与不做,选择做什么,怎样去做。媒体还是要有自身的社会责任在的,负责任的媒体应该成为社会正向发展的推动力量,而不是反面。田恬凌晞这个事情,我相信本周之内,各个媒体都会重点去挖她们的恩怨以及凌晞的责任关系,我们肯定也不能对这件事毫无反应,只是除了这些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角度,更为积极的,更有温度的角度,甚至说,我们站在保护凌晞,心疼凌晞的立场上,有没有既不违反媒体原则,又能产生一些有效社会意义的独特角度可以去做的?罗申你不一向就最爱另辟蹊径么?在这次访问凌晞的过程中,你就没有发现还有一些什么特别的细节,足以令这个事情产生一些不同的意义的么?”
老刘还又特别提醒我一点:“你刚才在讲的时候其实也有提到,关于田恬患抑郁症,田恬流产的事情,其实都是凌晞单方面的讲述,但如果就因此把它断定为田恬自杀的真正原因,这些其实还是有些立不住的,也很有可能会被人理解为凌晞为了给自己开罪的说辞,如果要从这个角度报导的话,我们肯定还需要一些更有力的佐证,现在刚是上午,你们再想想,还能有别的更靠谱的东西来支撑凌晞的这种说法吗?”
我便想着,这事儿可能还得再问问凌晞或璟,正好,这时璟的微信来了:“你跟阳现在能来病房一趟吗?”